原告张某因足月孕妊在被告处行剖宫产术,术后被告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仅使用肌注庆大霉素控制予防感染,导致原告伤口感染,产后大出血,被追切除子宫。望城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该事件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告,作出判决令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了事。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笔者作为协办律师参与了一审代理,二审时被原告选为主办律师全权代理该案。二审时,笔者准准抓住望城县医鉴会鉴定结论的程序缺陷,直接主张将鉴定结论排除存合法证据之外,又与鉴定委员会的代表及院方诉讼代表人当庭辩驳,直击对方的医疗缺陷,最终使法官采信了自己的主张。该案终审判决为:“望城县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望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张某损失21565元。”
不公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直是患者维权的最大障碍,法院一般对它都不会仔细审查,而当庭推翻生效的鉴定结论,在全国尚没有先例。该案审理中及判决后,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等均作了详细报道。虽然该案涉诉标的不大,但它开创了大胆质证鉴定结论的先河,在医疗事故诉讼案中,具有不同凡响的意义和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