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东两省一些基层法院最近出台了一项“新规”:打民事官司,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而自然人不请律师就无法从公安、质监机关调出相关证明,也就无法立案。有律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法制日报记者 姚芃
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华今天告诉记者,近来,广东及湖南各级法院在经济纠纷等民事诉讼立案时,新增了一条规定,即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这极大地增加大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显然不符合司法为民的精神。”刘大华说,他已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关注并纠正地方法院的这一“新规”。
“也许是因为少数不应诉被告给法院造成了麻烦,这种新规定给法院带来的便利与当事人付出的巨额成本比较,相称吗?”
刘大华用职业律师的逻辑和一些事例,回答了自己的设问。
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有人要状告一家外国企业,他必须先到该国去调这一外国企业的营业执照,尽管产品说明书上该公司的名称及住址是明确的;如果有人要告一名在中国暂住的外国公民,那也要到该外国公民身份管辖地去调他的身份证,尽管他也愿意接受中国法院的裁决;如果我是一个计划生育的超生者,根本没有身份证,那我就永远也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尽管我是一名守法公民;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不聘请律师则更无法调阅被告的身份证明和组织代码证,因为,只有律师才能从负责身份证明管辖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管辖的质监机关调阅相关资料,公民的诉权甚至被完全剥夺。
刘大华介绍说,他曾作为原告起诉广东科龙电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该案原告有数百人,被告有3人,除科龙公司外,尚有科龙原董事长及上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广州中院严格执行上述新规定,全国几百号原告,只有4名原告调齐了3名被告的身份资料,完成了对3名被告的共同诉讼,而其余几百名原告,均因诉讼成本问题放弃了对后面两个被告的起诉。
刘大华介绍说,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而对于“明确”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标准性规定,根据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一直以来,都以有准确的名称及住所地为标准,并不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
刘大华坦言,即便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出过一些问题,在个别被告拒绝应诉的案件审理中,因为被告“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出现过极个别的错案,我们也没有理由无限扩大对“明确的被告”的解释,更不应该借此故意刁难当事人,给当事人制造诉讼障碍。
他认为,如果规定在被告不应诉且法院无法查明被告身份的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的身份证明,否则依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驳回原告的起诉,就完全可以避免法院对诉讼主体的错误认定。
而现在,法院为了应对极少数不应诉的被告,极大地增加大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显然是不符合司法为民的精神的。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实际情况,纠正这种做法。
法制日报北京1月1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