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律师:
您好.
我是浏阳市星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7月份的时候,我们发
了三个集装箱到釜山.本来是7月25号,大船从上海出发,7月27号
左右就可以到达釜山.我们的提单是电放的。客户本应该在货物到达的当
天就可以提货并且分销下去.
可是,7月27号,我们收到船公司电放提单传真后,发现数据与原
来我们确认的数据不符.经追查,是船公司或者船运代理公司的单方面原
因,造成了这个错误。从而导致我们客户的报关数据和危险货物警署许可
证数据都和提单不符.提单上显示的数据大于客户申报的数据。于是,这
批货物被封存在我客户的仓库,而不能进行开箱销售.客户必须重新报关
和申报许可证,最后是8月8号,客户才得到新的许可证.正好,7月末
到8月中旬是销售的旺季,这件事情影响了我们客户的销售。
客户给我们传真说,他至少损失了1600多箱的销售额,而每箱按
10美金利润算的话,就是16000多美金.他向我们索赔。最后,经
过友好协商,我们公司同意支付5000美金的赔偿。
本来就不是我们的错,我们该怎么向船公司(船运代理公司)索赔?
他们该赔这5000美金吗?当然,我们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比如信誉
啊,我们自己的销售利润啊.这些我们不想追究,就只想把那5000美
金的赔偿追回来。
刘律师,请指点我.
此致
小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