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赣01民终1210号
基本案情:
该案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萍乡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上栗县中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萍乡市人民医院赔偿刘某206931.25元,上栗县中医院赔偿刘某720259.39元。(共计927190.64元)
一审判决后,上栗县中医院与刘某均不服,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及结果:
上栗县中医院主要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栗县中医院不承担责任。上栗县中医院一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刘某主要上诉请求:患者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就要承担10%的责任,显然不当,请求改判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栗县中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