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来,我们对酒店收取顾客自带酒水的“开瓶费”的行为一直争议不断,各级消费者协会站在大众的立场多次向它发起挑战,而某些地方的酒店行业协会却制定规则对它进行规范和支持,尽管消费者这边人多势众,但强势的酒店经营者却我行我素,照收不误,只是部分胆小怕事的经营者屈于舆论压力放弃了收费,消费者虽取得一定的舆论优势却并未完胜。直到现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的第一个判例(见2006年12月22日《京华时报》或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22/024811855201.shtml),似乎要打破双方的僵持,它宣判酒店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向消费者退还收取的“开瓶费”。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开瓶费”之争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人多势众的消费者终于大获全胜了,但笔者却不敢苟同海淀区法院以及众多消费者的观点,冒天下之大不韪提出相反的观点并加以论证,绝非与酒店经营者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只为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酒店业绝非垄断行业,市场也绝非卖方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完全处在平等的交易地位,依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地自愿地进行公平交易,酒店以提供酒水饮料、饭菜及就餐环境(含人工服务)获取利润,是社会认同的合法的经营模式,它从酒水中获利多少、饭菜的价格如何、服务质量的性价比如何,全部由酒店自主地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由此看来,酒店在其提供的酒水饮料中获取利益是其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而如果消费者强制其提供服务又自带酒水剥夺酒店获利的权利,就有如强买强卖,违反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看,如果消费者觉得不能接受“开瓶费”的收取,完全可以以市场方式选择那些不收“开瓶费”的酒店来消费,让那些收“开瓶费”的酒店丧失市场竞争力而被淘汰,这样完全可以实现大众关于公平、公正的诉求。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的状况,部分酒店主动放弃这一部分获利的权利(当然会在其它方面进行利益补偿)以争取顾客,另一些酒店坚守行业惯例,以优质服务或其它方面的让利争取市场,也并没有被所有消费者抛弃,双方在权利搏弈中基本平衡,而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却要打破这种平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剥夺酒店生存权的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
笔者认为,酒店开门营业是典型的“要约邀请”,双方的交易以“要约、承诺”达成完整的消费合同,经营者以店堂广告或其它形式提出的类似“开瓶费”的要求,只要是事先告知,且消费者不提出异议,应视为合同条款,它既不是显失公平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消费者而言应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在双方合意时收取“开瓶费”既公平又合理,消费者不愿意时完全可以“另谋他就”,如果强迫经营者接受不合意的合同,是对经营者的胁迫并构成“显失公平”。
在法律精神上来看,在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搏弈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不能站在单一的立场来思考和判断,而应基于“无知之幕”的立场------即“不知自己将来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立场来思考。绝不能因为消费者人多就以多数人的利益立场来立法和司法。试想一下,如果立法强制禁收“开瓶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就可以类推强制允许消费者自带饭菜,这样一来,也就是赋予了消费者剥夺酒店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也就是赋予了消费者剥夺酒店生存权的权利。大多数人的利益表面上是得到了维护,但这种利益是以牺牲酒店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对酒店而言却是极不公平的,体现的绝不是正义的法律精神,长此以往,酒店业可能萎缩甚或消灭,而这显然不是消费者的胜利而是社会的悲哀。
笔者认为,“多数人的利益”并非一定是“正义”之所在,法律应是蒙住双眼的正义女神,公平地调整各方的权利,我们绝不能借用法律的名义来实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从法律的目的来看,降低交易成本和最大限度地实现交易自由应是我们的立法目的和司法追求,在不涉及垄断或交易地位严重失衡的经济领域,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尊重市场的经济规律及交易习惯,让市场依其理性的、固有的价值规律自行调节,而不能对市场秩序肆意干涉。早些年对某些消费领域的“最低消费”的立法禁止是政府过度干涉市场的典型案例,因为政府禁止了“最低消费”的收费模式,经营者仍会制定出同等效果和利润的收费办法,政府的禁止行为毫无实际意义,-----既没有让哪个经营者少赚钱也没有让哪个消费者获得任何好处,市场依然按其自然经济规律运行,交易的原则依然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有意思的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有些具有法律知识的学者也试图利用法律改写我们的经济秩序,全然不顾及“交易惯例”中蕴含的理性成份,盲目地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向交易惯例发起挑战。如有人竟挑战旅店业按“天”计算的房费,说到中午12点为限算一天不合法,很多媒体还随声附和,民众也被鼓动得茫茫然不知所以,民法精神被彻底曲解,全然忘了“民法即生活之写照”这一简明的法律格言。你认为按“天”收房费不合理,你完全可以拒绝与他成交,你选不到你自认为合理取费的旅店,那就证明你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事实前提是旅店业不是垄断行业,也不是卖方市场),而你竟然想依靠法律将你的“合理”强加给全社会,那显然只是一个笑话。
总之,民法即生活之写照,现象之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法律不应过多地干扰经济活动,应尽量尊重民法赋予的意思自治的权利。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以及热心社会公益的法律工作者,在挑战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的时,均应谨填考虑其内在的合理性,充分理解矛盾双方的诉求,寻求各方的权利平衡点,在法律允许自由交易的经济领域,充分相信和利用市场经济的自身调控能力,努力维系各方权利的平衡,而不是草率地打破这种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