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9月1日租用办公大楼三楼创办了“幼儿园”。合同的期限
为10年,当时的投资就达26万元左右,后期还陆续投入资金8万多元,现
总投入达34多万元。
现县办公大楼已于2006年6月份拍卖,离我租房合同期尚差6年,造成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共达20多万元。县办公大楼在房子拍卖公告后,对我幼
儿园的招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幼儿园本期的幼儿招生只有50人左
右,比以往至少少招生100余人(本学期我县镇所有小学都停止招收学前
班的大好前景下,我幼儿园招生仅为去年的30%,在我幼儿园就读的老生
几乎全部走失,这是由于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大楼的拍卖而导致的恶果),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多万元。
办公大楼的拍卖是根据县政府的文件实施,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有关之规定,原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县公
司并未通知我,只是通知我在2007年6月30日前搬迁事宜。我在接到搬迁
通知后,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陈述我的理由,他们却置之不
理.
你说,这种情况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