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华律师你好
本人是宁乡县天工电脑的法人,于2006年11月20日从林某手中转租到宁
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个40平方的门面,当签定合同时,房产公司李某、林
某和本人和另外一人在场,由于林某在2005年8月份和房产公司签定的合
同是2006年12月30日到期,当时房产公司李某承诺在近二年之内不会有所
变动,房产公司的房屋都是一年一签,所以在2007年可以和房产公司续
签。当时林某向李某支付了11月份的租金,我们于12份收到11月份房产公
司开具的收条(但是由房产公司的另外一人签字)。在我们签定房屋合同
后支付了林某的门面顶空费及装修费,并对房屋进行了再次装修,共计花
费人民币3万元左右,并向房屋公司支付了12月份的房租,现在房产公司
下发一个腾空房屋的通知,要求我们在2007年元月30日前腾空门面,并以
李某现在不在房产公司上班了的借口来推脱责任,现就这情况向您请教一
下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孟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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