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大律师:
您好!我有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解答.
我原籍是湘潭县乌石乡大塘村村民,系农业人口.1985年,我只身一人
到长沙市创业,经过奋斗,略有所获.但我原配妻子和我发生矛盾,我们于94
年由法院判决离婚,三个子女全部由我抚养.为了生存,我于95年在长沙市
九家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且我本人户口和三个子女的户口于2000年迁入
到了长沙市,同年,我和现有妻子结婚,并生有儿子一个.2005年,我所居住
地九家湾面临拆迁,我和妻子全家只好搬回妻子的老家居住.我的妻子是长
沙市郊区农村户口,由于当地开发商搞征地建设,我们的居住房屋又面临拆
迁,我们全家只好在外租房居住.拆迁时,开发商对我和我的老婆以及我和
妻子的婚生儿子进行了购房优惠和每人分地12个平方的建房补偿,但我本
人的12个平方的建房补偿却要我另外支付了2.7万元,我的另外三个子女在
此次补偿中未给予任何优惠.我是夫妻投靠和我的原有子女一起到女方落
户,按理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但开发商却对我家6口人分别对待,为此,我感
到自己的居住权利受到了侵害.按照国家的拆迁补偿政策,我们全家应该得
到怎样的补偿?面临如此状况,我该怎么办?请刘律师能在百忙中给予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