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2004年12月某建筑企业与另一公司的纠纷已经宣判,判决已生效。判决
属于该建筑企业的执行款,法院放在某银行的网点委托交付给该建筑企
业。但该企业项目部承包人赵某认为钱是他的,于2005年6月利用假公章
和企业的相关资料在该银行网点违规开设该建筑企业的帐户,取走该银行
所保存的执行款并将其转移到A企业和B企业。该银行网点开立账户时,违
反了相关制度,被人民银行处罚,并于2005年8月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后
该建筑企业于2005年11月起诉某银行和赵某共同侵权,要求某银行和赵某
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虽出庭并提出证据证明未违规,但法院不予支持,
于2007年1月判决某银行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赵某无执行能力,2007
年2月某银行不得独自赔偿建筑公司全部损失。同时法院判决明确被骗走
的钱确实是属于建筑公司而不是属于赵某的。
现该银行欲挽回损失,准备起诉,有两种途径:
1,以A企业和B企业为被告,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经查,A企业与赵某个
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此举是为了换所欠A企业和B企业的钱。但A企
业和B企业都知道这钱是建筑公司的。
2,以赵某为被告,追加A企业和B企业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是:
如果用第一种方法,银行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从法院判决
银行承担责任的判决书生效开始算,还是从银行被人民银行处罚时起算?
如果是后者,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或的规定?
如果用第二种方法,赵某只应承担其所应付的那部分损失(银行也要承担
部分),可否同时要求A、B两企业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银行
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