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总书记提倡的以德治国,意在培养一个崇尚道德的民族,意在使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这完全符合我国目前的物质、文化基础,与我国现行宪法对精神文明的要求遥相呼应。
道德规范不像法律规范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它的最低标准的实现还有赖于法律的保障,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而法的指引作用将直接影响社会的道德观、也直接影响全民族的道德水准,这些应是众所周知的不争事实。然而,我们的现行法律是否有利于崇高道德的培养?是否指引人们遵守良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呢?这是一个很值得商讨的问题。简言之,现行法(在此仅讨论民法、行政法)的利导性是否符合以德治国的宪法精神,是本文的焦点。
为了讨论这个问题,在此举两个简单案例来说明:
案例1、
某甲向某乙借款1千元并出具借据,然后甲赖帐,某乙诉诸法院,因聘请律师或自己误工,诉讼成本为2千元,法院判决某甲败诉,而即算某甲被顺利执行,某乙只能收回1千元债权,而2千元诉讼成本,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损失,某甲却只须归还债务,另外多出150元诉讼费。
某乙解决此事的最佳途径显然不是诉讼,放弃债权或求助黑社会来实现债权才是最佳途径,而某甲的赖帐行为却得到了不应有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民法实施现状,它似乎利导人们抛弃道德,抛弃法律,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时,也要尽量寻求法外途径,使用非法手段。因为司法现状告诉人们,谁赖皮谁占便宜,谁守法、谁依法办事谁倒霉。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危机和信用危机,与现行法律实施现状有密切关系,可以说法的利导性在此起到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与以德治国的宪法精神发生了冲突。
案件2、
此为一真实案例。某行政机关A对行政相对人某B作出行政处罚,B诉至法院,法院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判令撤销行政处罚,A服判撤销处罚后第三天,再次以同类事实对B作出相同行政处罚决定,并扬言,你再告则我再撤销,撤销之后我又再来,只要你能耗得过我……,B因此欲哭无泪。
如前例所述,我们的法律一般并不保护诉讼成本,B面对这样无赖的A,如果继续依法维权,恐怕最后要倾家荡产,而A之所以敢于无赖,是因为它的败诉并没有使它受到惩罚,而它发现“无赖”的成本竟然如此之低,而且还受到法律的庇护,又何乐而不为呢?显然,这种无赖的出现也是法的利导性所致。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法律的利导性出了问题,它不利于民族道德的培养,也不利于实现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反地鼓励人们抛弃道德,抛弃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培养了大批无赖。长此以往,将使“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变成空话。
要解决这个迫切的问题,英、美的某些法律规范是值得借鉴的。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及诉讼成本分摊机制就可彻底解决了。如在第一个案例中,如果判甲除偿还1千元债务外,另再承担乙2千元律师费,然后再承担3千元的惩罚性赔偿,那甲还敢再赖帐?乙也就不用担心社会的信用危机,而在权利受侵害时绝不会再选择黑社会了,这难道不是好事?如果这样,第二个案例中的A也断不敢再无赖下去。
也许有人担心,这样一来诉讼案件会大量增加,法院将疲于应付。其实这种担心很多余。因为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将受到重创,人们将尽量遵守道德及法律规范,不道德的以及违法的行为将大大减少,崇尚道德、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将会逐步形成,中国社会将达到更高的精神文明。这样一来,江总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战略决策才会得到根本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