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建筑装饰公司与长沙市总工会合作建房纠纷上诉案
(2002长中民一终字第1412号)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总工会签有合作建房协议,由总工会出地、建筑公司出资,合作开发商品房。房屋主体工程尚未完成,建筑公司即出现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已建工程不符质量标准,又无合法报建手续。此时市总工会无计可施,只好终止合同并报请拆除已建的主体工程。事后起诉被告,要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全部承担违约责任,共应支付原告及第三人(施工单位)贰佰贰拾万元整。被告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眼看二审情形同样危险,丝毫没有胜诉的可能,建筑公司已近绝望。在媒体上看到笔者的信息,进行简单咨询后立即决定更换代理律师,委托笔者本人全权代理。
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前任代理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已达五万字以上,只是没能找到关键要害,不着边际地纠缠技节。笔者抓住了该合同所涉土地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逃避交纳国土转让费,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一要害,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双方分摊缔约过失责任。不到八百字的补充上诉状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二审判决双方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市总工会承担全部责任的百分之四十,上诉人建筑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八百字的法律意见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八十八万元,被业界广为传颂并誉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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